(2014)江阳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雷定秀、唐盛珍与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定秀,唐盛珍,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阳行初字第2号起诉人雷定秀,女,195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起诉人唐盛珍,女,194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起诉人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勇,局长。起诉人雷定秀、唐盛珍起诉称:二起诉人系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黎明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上房屋以及承包土地。2013年6月2日,起诉人通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川国土资复决(20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获悉,被起诉人曾经作出泸市国土资(2008)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起诉人从未在黎明村见过该公告,无法知悉其内容,起诉人遂于2013年6月12日向被起诉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该公告。2013年6月17日,起诉人收到了被起诉人公开的该公告。事实上,被起诉人从未在黎明村的任何位置张贴过该公告,包括起诉人在内的所有村民从未见过该公告。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不按规定进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遂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驳回了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诉人对被起诉人未进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判决:1、确认被起诉人未进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进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行政机关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该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实质影响。起诉人雷定秀、唐盛珍的起诉,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雷定秀、唐盛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晋福审判员 蒋零玲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