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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淑玲诉被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新港商城项目部、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玲,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新港商城项目部,张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281号原告郭淑玲,女,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盐湖区陶村镇陶村六组。被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晗、韩彦昌,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新港商城项目部。负责人张利,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利,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尚集镇水口张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玲与被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新港商城项目部、被告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