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法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胜诉被告李明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胜,李明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法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杨永胜,男。被告李明训,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胜诉被告李明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永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吉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