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9)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晓东;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梁晓东,男,1968年4月2日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鼎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鸿鑫,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津秦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经理。本院在执行梁晓东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486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梁晓东338896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楠执行员 徐连福执行员 卫 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兴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