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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存昌与被执行人郑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存昌,郑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程存昌,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郑玉福,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程存昌与被执行人郑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存昌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592元,案件受理费465元,保全费470元其他费用100元,申请执行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郑玉福下落不明且保全财产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玉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珲春市人民法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