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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汤承裘、毕桂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承裘,毕桂英,方芳,汤连诚,柏正贵,宝应宏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汤承裘,难,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人:毕桂英,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方芳,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人:汤连诚,男,201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柏正贵,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被申请人:宝应宏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汤承裘、毕桂英、方芳、汤连诚因与被申请人柏正贵、宝应宏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苏KL39**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柏正贵、宝应宏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KL39**号重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月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