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泸溪县小章乡能溪河村三组,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粤YE****号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和路得胜77号时,与前方岑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谭某某案发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1.6mg/100ml。经鉴定,岑某某伤情未构成重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江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