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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济宁交运集团微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孙尚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交运集团微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孙尚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济宁交运集团微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强,经理。被申请人孙尚万。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4)微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济宁交运集团微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尚万驾驶的鲁H×××××自卸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