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洪某,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苏集镇。委托代理人:晋磊,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曹县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中间人调解、其与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经中间人调解、其与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奕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