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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曹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曹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洪某,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苏集镇。委托代理人:晋磊,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曹县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中间人调解、其与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经中间人调解、其与被告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奕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