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溪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诉唐俊、苏建英、陈钢、周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唐俊,苏建英,陈钢,周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溪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南街52号。被告唐俊,男,生于1974年10月4日,汉族。被告苏建英,女,生于1972年4月19日,汉族。被告陈钢,男,生于1978年2月4日,汉族。被告周国华,男,生于1982年12月3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诉唐俊、苏建英、陈钢、周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杨学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