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休诉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梁长权、黄兴国、张丽秀、周宣华、程玲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华,梁长权,黄兴国,张丽秀,周宣华,程玲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休诉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王国华,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梁长权,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黄兴国,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丽秀,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黄兴国的妻子。被申请人周宣华,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程玲敏,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周宣华的妻子。因被申请人梁长权未能归还其向申请人王国华所借款项150000元(被申请人黄兴国、周宣华为保证人),申请人王国华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五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物即其妻子张玉琴名下的皖J×××××号小轿车一辆应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长权、黄兴国、张丽秀、周宣华、程玲敏所有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查封申请人王国华妻子张玉琴名下皖J007**号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