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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庞春与黄守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春,黄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庞春。被执行人黄守文。庞春与黄守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守文在银行存款25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