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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廿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廿初字第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年54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被告已付清劳务工资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有承担25元。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