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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于广清、王建军、刘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广清,王建军,刘宏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95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非大队队长。被告于广清。被告王建军。被告刘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广清、王建军、刘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0元,保全费10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