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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调确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周富华、陈某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富华,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调确字第20号申请人周富华,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某,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旭,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富华、陈某关于确认(2013)延紫人调字第3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吴彦瑾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富华、陈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29日经南平市延平区紫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当事人陈某确认欠当事人周富华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12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并应于2013年12月10日前付清给当事人周富华。二、本调解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本调解协议书的确认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