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利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利,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王广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黄河钻井五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乔丙玉,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高峰,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营祥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利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利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王广利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