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洪亮与胡艳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亮,胡艳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278号原告:郭洪亮,男,1972年7月2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刘根东,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静,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艳娜,女,汉族,1972年3月4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王金伟,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亮诉被告胡艳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亮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洪亮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郭洪亮承担。审判长 :王晓云审判员 :朱建福审判员 :李占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