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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宁波万海阀芯科技有限公司、马永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宁波万海阀芯科技有限公司,马永华,王吉义,应瑞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商初字第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代表人:杨雄明。被告:宁波万海阀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华。被告:马永华。被告:王吉义。被告:应瑞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诉被告宁波万海阀芯科技有限公司、马永华、王吉义、应瑞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凯代理审判员  陈灵未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印孟娜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