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5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闫凤清与吕后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510-1号原告闫凤清,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周磊,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后良,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郭祥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景法,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兖州市。被告宗文伶,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赵海湖,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凤清与被告吕后良、颜景法、宗文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凤清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凤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闫凤清负担。审判长 彭云欣审判员 王 庆审判员 张洪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