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嵇新建与陈晓萍、何祥明民间借贷纠纷案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新建,陈晓萍,何祥明,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朱金红,董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嵇新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萍,居民。委托代理人沙卫宏。被告何祥明,居民。被告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被告朱金红,居民。被告董永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新建诉被告陈晓萍、何祥明、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朱金红、董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晓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住所地为射阳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射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3月27日,原告嵇新建与被告陈晓萍签订借款协议,被告陈晓萍向原告嵇新建借款,原告嵇新建与被告陈晓萍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2012年3月29日,原告嵇新建通过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陈晓萍汇款,可以认定阜宁县为借款合同履行地。原告嵇新建选择向借款合同履行地法院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晓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延巧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季加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