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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玉花与赵振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花,赵振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793号原告:刘玉花,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赵振显,男,汉族,住宿州市桃园。原告刘玉花与被告赵振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家德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昕艳,人民陪审员汤敬东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振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花诉称,2009年10���9日,被告赵振显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39000元,当时约定2年内还请,但被告陆续还款9000元后,下余3万元被告一直拖欠不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赵振显未答辩。原告刘玉花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赵振显未质证。被告赵振显未举证。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9日,被告赵振显向原告刘玉花借款39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今借刘玉花39000元,后被告还款9000元,下欠3万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振显借原告刘玉花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振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玉花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振显负担(该款先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垫付,待执行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5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 家 德代理审判员 张 昕 艳人民陪审员 汤 敬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松(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