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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杨立华与范正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某,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相识,2011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我们没有共同语言,无法继续生活。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返还婚前陪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某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围绕其诉称,原告杨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范某于2012年6月25日发送的手机信息一条:“立华,五天以后我再见不到你就等着好看吧”。证据二、被告范某以QQ号码64×××76给我发信息:“立华我不会放过你的”。2013年10月31日23时17分发送三段语音,内容分别为“杨某,**(*号部分为脏话)给我回来”“我给你说,你再不回来你惹怒我,我真杀你全家,我让你全家给我陪葬去”“你不信你等着这一天实现就行,你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总有一天你会回老窝的时候,不行你就看看试试”,原告提交以上证据拟证明二人分居后被告对其实施恐吓。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范某于2010年8月相识,举行订婚仪式后二人即同居生活,2011年6月21日在东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2011年10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后在被告处居住很短时间即共同外出至聊城打工,期间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即离开被告家中。2012年6月4日,原告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但之后二人并未和好,致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称娶时陪送嫁妆一宗,二人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但针对其主张的陪嫁物品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范某二人是自由恋爱相识并结婚同居,本应珍惜这美好婚姻,但二人夫妻矛盾不断,且二人婚后同居仅有二十多天,原告便离开被告家中。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人夫妻感情确实存在很严重的问题,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离婚之诉求,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原告所称的陪嫁物品无法予以认定,原告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克 利人民陪审员 李 召 阳人民陪审员 周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丙磊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