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侯水金与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水金,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105号原告:侯水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岳修诚,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岳,董事长。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开发区分公司。负责人:熊思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水金诉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开发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水金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可就双方争议的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水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1302.5元,由原告侯水金负担。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