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310号原告汪某某,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