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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310号原告汪某某,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