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某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317号原告杨某甲,女,生于1984年1月23日。被告杨某乙,男,生于1972年3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晓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