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射洪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某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317号原告杨某甲,女,生于1984年1月23日。被告杨某乙,男,生于1972年3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晓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