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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鼎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吕学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吕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保字第5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学军,总经理。被告吕学军,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吕学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973.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之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鄂尔多斯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吕学军所有的银行存款973.4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中联牌TC5610-6塔式起重机2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告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习彩审 判 员  龚 旭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