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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克民一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陈雪涛与庞威、杨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涛,庞威,杨雅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克民一初字第1269号原告:陈雪涛,男,汉族,32岁,无业。委托代理人:孔祥成,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威,男,汉族,25岁,无业。被告:杨雅婷,女,回族,30岁,无业。原告陈雪涛诉被告庞威、杨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卫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成、被告庞威、杨雅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2日,被告庞威因为要做玉石生意,从原告处借现金70000元,约定2012年年底归还,但至今未还,使原告损失利息455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拒不还款。被告庞威与被告杨雅婷于2012年6月26日在克拉玛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庞威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支付利息4550元,合计7455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被告庞威辩称,其并没有借原告的钱,所欠原告的是赌钱时候的筹码,没有实际借款。因原告总是去被告家里索要,无奈之下才给原告打了欠条。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雅婷辩称,并不知道被告庞威借钱的事情,直到原告追要才知道此事。故对该欠款不予认可,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被告庞威向原告陈雪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雪涛70000元(柒万元整)。借款人:庞威身份证:6502041988061207192012年11月22日南湖二期红枫园6-40号。因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另,被告庞威与被告杨雅婷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的借条原件、婚姻登记证明及原告、二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庞威、杨雅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陈雪涛借款70000元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按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至今未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庞威辩称其借款为筹码,并非实际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告庞威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杨雅婷辩称其对被告庞威的债务毫不知情,不应由其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于被告杨雅婷的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45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威、杨雅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雪涛偿还借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2元、保全费770元、邮寄送达费64.40元,由原告陈雪涛负担98元,被告庞威、杨雅婷负担156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卫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 员代  童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