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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韩玉东与张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东,张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9号原告:韩玉东。被告: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东诉被告张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韩玉东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代理审判员  武光磊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