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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娟诉张伟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张伟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534号原告刘娟,女,1988年3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凡鹏。被告张伟超,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诉被告张伟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伟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超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娟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