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曾维凤、徐强金融尽快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维凤,徐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回澜街178号。法定代表人罗德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堃,女,27岁,系该社职工。被告曾维凤,女,40岁。被告徐强,男,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维凤、徐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维凤、徐强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曾维凤、徐强的起诉。本案征收诉讼费910.00元,由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侯高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