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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施迪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施迪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杜鑫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天津市施迪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闻西里20门101。法定代表人施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金慧,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JEAN-LUCLHUILI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珺琪,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负责人LAURENTOLSZEWSKI,店长。被告杜鑫。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施迪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劝业场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以及被告杜鑫定作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类纠纷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诉称的定作合同及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本市河东区家乐福河东商场。经已生效的(2012)滨功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告天津劝业场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市河东区张贵庄路。据此,本案被告天津劝业场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津劝业场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法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