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博民二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娇娇、王福智、丁奇、王东东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娇娇,王福智,丁奇,王东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金初字第00047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昌,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王娇娇,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被告王福智,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被告丁奇,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王东东,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娇娇、王福智、丁奇、王东东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交纳为1862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保才陪审员  张利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勤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