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买卖弹药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6岁。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2011年8月17日经长沙海关缉私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6月11日经长沙海关缉私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将案件移送双峰县公安局。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邹耀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爱军、朱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丁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群与徐二梅(已移送起诉)联系,商定以200元每盒的价格从徐二梅处购买两盒(660发/盒)5.5mm口径气枪铅弹。李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往徐二梅提供的银行账户汇入400元,徐二梅即通过申通快递将两盒气枪铅弹共1320发寄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到后将铅弹藏在租住的房间,因怕被人发现又将两盒铅弹丢弃在双峰县邮政局旁边巷子里的排水沟中。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购买气枪铅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快递单等书证;同案犯徐二梅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购买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耀彩人民陪审员 彭爱军人民陪审员 朱 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静附相关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