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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桂东农业银行与何卫颖等人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何卫颖,何稳平,郭传中,郭步升,何卫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负责人何如良,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何卫颖,男。被申请人何稳平,男。被申请人郭传中,男。被申请人郭步升,男。被申请人何卫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诉被告何卫颖、何稳平、郭传中、郭步升、何卫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何卫颖、何稳平、郭传中、郭步升、何卫凡的财产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为本案诉讼保全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稳平在中国建设银行桂东县支行的账户6xxxxxxxxxx,账户6xxxxxx,账户62xxxxx,账户2xxxxx为只收不付;二、冻结被申请人郭步升在中国建设银行桂东县支行的账户62xxxxxxx为只收不付;三、冻结被申请人郭传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东县支行的账户03xxxxxxx为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志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佩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