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党春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党某某,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增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