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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盛呈兵与厉丰平、李曰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呈兵,厉丰平,李曰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1号原告:盛呈兵。被告:厉丰平。被告:李曰元。原告盛呈兵与被告厉丰平、李曰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呈兵以寻求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呈兵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呈兵负担。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王友明人民陪审员  王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岳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