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商初字第19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与陈子华、林郭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陈子华,林郭宇,丁勇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926-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江建法。委托代理人:柳兴慧。委托代理人:陈亚琪。被告:陈子华。被告:林郭宇。被告:丁勇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为与被告陈子华、林郭宇、丁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16元,减半收取4558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