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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XX与陈XX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XX,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杜胡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子女抚育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荣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