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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刘军与山东鑫泰恒业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山东鑫泰恒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刘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阳,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鑫泰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