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刘军与山东鑫泰恒业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山东鑫泰恒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刘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阳,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鑫泰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