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耀斌与范攀、吕宏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斌,范攀,吕宏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张耀斌,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莲湖区,职工。被执行人范攀,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农民,系陕CB98**号车驾驶人。被执行人吕宏周,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岐山县祝家庄镇,农民,系陕CB98**号车车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凤翔县人民法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耀斌诉范攀、吕宏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166.02元已执行清楚,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五堂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五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