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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方民一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方民一初字第245号原告史某某,女,1970年03月19日出生,无职业。被告河某某,男,1948年01月13日出生,日本国籍,现下落不明。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8月0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8时30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某诉称,2009年10月22日原、被告在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返回日本,并承诺为原告办理赴日居住手续与其共同生活。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且赴日居住手续也未办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原告史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据二、方正县方正镇城南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下落不明。证据三、结婚证,证实2009年10月22日原、被告在哈尔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系有关机关出具的,所证实的内容与原告所陈述事实一致,具有关联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能够认定以上证据有效。被告河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09年10月22日原、被告在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返回日本,并承诺为原告办理赴日居住手续。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且赴日居住手续也未办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又下落不明,且被告居住在国外,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井军人民陪审员  张庆云人民陪审员  周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宝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