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郑,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英与被告郭啸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