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郑,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英与被告郭啸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