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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0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坤与张真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01085-1号原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剑锋,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曾晓飞审 判 员  豆品允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耀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