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0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坤与张真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01085-1号原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剑锋,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曾晓飞审 判 员 豆品允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耀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