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忠法民初字第03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雷同与王华、陈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同,王华,陈家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忠法民初字第03517号原告雷同,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华,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家洪,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同与被告王华、陈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同负担。审判员  汤定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鸿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