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申请执行时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时栋,袁淑,王宪新,王龙生,谢道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被执行人:时栋,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淑,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宪新,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龙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谢道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时栋、袁淑、王宪新、王龙生、谢道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提取了王宪新在东大医院的工资收入12000元并扣留其在东大医院的工资收入88000元。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主动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彭东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