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亚昌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与邓先胜、孙丽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亚昌五金模具有限公司;邓先胜;孙丽娟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220号原告江阴市亚昌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龚文亚。委托代理人何建宇,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先胜,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被告孙丽娟,女,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江阴市亚昌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先胜、孙丽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并非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两被告也无任何其他经常居住地,两被告的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按照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两被告的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但原告提交的公安部门开具的被告邓先胜的在沪居住证明显示,被告邓先胜至少在2010年4月即办理了临时居住证,居住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而被告邓先胜之妻即被告孙丽娟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另,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孙丽娟所有的沪L6XXXX车辆于2011年10月27日初次登记时披露的住所地亦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邓先胜、孙丽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邓先胜、孙丽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