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陈XX与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0147号原告陈XX,女,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被告于XX,男,1975年1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