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钱世忠与李娟、徐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世忠,李娟,徐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钱世忠,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大丰市。被告李娟,女,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徐欢,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世忠与被告李娟、徐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世忠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娟、徐欢的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钱世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娟、徐欢的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缪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