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辖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江苏九州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与金朝晖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朝晖,江苏九州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辖初字第0002号申请人金朝晖,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辉,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九州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金朝晖与被申请人江苏九州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石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九州石化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担保财产所在地为盐城市城南新区西环路5号,故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案外人葛红雨向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借款,被告九州石化以坐落于原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跃进居委会的两幢房屋及土地为抵押物,为葛红雨提供担保并在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都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金朝晖。本案中担保财产所在地及担保物权登记地均在我院辖区境内,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九州石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九州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九州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付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