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675号原告艾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相素媛,西安市长安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周至县二曲镇镇东村。法定代表入党振岐。被告王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原告已预交50元,退原告25元,剩余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