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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675号原告艾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相素媛,西安市长安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周至县二曲镇镇东村。法定代表入党振岐。被告王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原告已预交50元,退原告25元,剩余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贝 微信公众号“”